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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负责人发生的交通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日期:2021-06-15

  公司老板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业务发生了交通费用且取得相应票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前能否可以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老板虽属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也是以公司经营活动为目的且与生产经营相关,从合理性角度考虑,个人认为可以抵扣进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实务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