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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成立个体户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1-06-15

  残疾人自己成立个体户且未雇佣残疾人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1)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六项分别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创业成立个体户,可以免征增值税以及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