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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先开具红字信息表?

日期:2021-06-16

  某运输企业从汽贸公司购进8台运输车辆,同期登记上户并认证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汽贸公司依据其销售活动方案,给予返还现金57000元的优惠。汽贸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 “机动车*销售折让”红字信息表,并据此开具57000元的红字专用发票,请问汽贸公司的要求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汽贸公司根据活动方案给予贵公司的返利可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不需要填写红字信息表,直接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