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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投资,如何开具发票?

日期:2021-06-16

  我公司是制造业,现有闲置厂房,计划将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一并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前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非税收统一收据,随后进行了工程建设。已经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如何开具发票?税率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投资时,是以土地及不动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按征收率5%开票,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