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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一次性收取房租,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1-06-16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并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4万元,能享受按月不超15万(季45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一次性取得房屋租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预收房租的当天。在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若收取租金当季度含租金的季度收入销售额未超过45万,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收取租金当季含租金收入销售额超过45万或者虽然未超过标准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正常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