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不满183天的研发人员工资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日期:2021-06-16
年度所得税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人员人工工资”中的人员是否受到183天的限制?期间费用表中的研究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的人员人工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三者是否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另外: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人员的认定条件为: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其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填列加计扣除的工资无论人员在职是否超过183天,也无论是否是专职、兼职以及劳务派遣方式,都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填表的时候,《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中的人员工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中的人员工资费用,都是一致的,不考虑183天的因素。只是填列本年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时需要考虑该因素,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的第11栏次,四,本年科技人员数、五、本年职工人数要考虑183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