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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单独适用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日期:2021-06-16

  我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是什么原因?

  答:《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3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这样的答复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虽为独立核算,但不可单独适用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因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应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