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施工方支付给建设方的水费,可以依据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日期:2021-06-1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建设方一起使用水费,支付水费后,建设方只提供分割单,施工已计入成本,所得税汇算需要调增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应当视为转售水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