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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何缴纳个税?

日期:2021-06-16

  甲、乙、丙为律师事务所的自然人合伙人,现甲合伙人准备将其在合伙企业占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自然人丁,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何缴纳个税?

  答:《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