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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是否存在风险?

日期:2021-06-16

  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12月份报废了一台车床,处置净收益在“营业外收入”中体现。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中当月应税收入大于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这样填报税务局后台比对会有风险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说明,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属于增值税收入,而会计核算时,处置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非经常性业务,在营业外收入(支出)中反映。二者有区别是由于两者规定不同而造成的,即使比对异常也可以说明情况解除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