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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损耗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账务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06-16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经营商品属于易损耗商品,年度汇算时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库存损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规定,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库存发生损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只需要在A105090表填表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即可。 账务处理如下: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况下)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