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07-1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海关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的清单;享受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二、免税进口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牵头部门确定企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或不予受理情况函告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对于经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经确定不能继续享受政策企业及牵头部门函告不予受理变更情况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免税政策。在总署转发牵头部门函告前,有关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通知》规定的相关商品范围,按规定对免税进口企业进口商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其中,相关商品范围按以下规则对照审核。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进行审核。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的,应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三个不免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四、免税进口企业进口《通知》规定相关商品范围内商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见附件1)为:

  1.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生产设备零配件,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关键原材料及零配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代码428)。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配套件和备件,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设计、先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简称: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代码426)。

  五、享受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后,分期纳税方案由直属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见附件2。

  六、相关牵头部门印发的第一批享受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以下简称“第一批企业清单”)和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0年7月27日起实施。

  对申报日期在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列入第一批企业清单内的企业已缴纳的应免关税,依申请可予退还。申请退税企业应于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七、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http://law.esnai.com/view/199735/

  1.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doc

  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doc

  关税司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