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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享受减免后,进项税额转出风险提示

日期:2021-07-16

     近日,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对疫情期间享受了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进行风险检测,其中识别到许多企业存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后,未对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涉税风险。因此,部分企业存在需要调整进项税额的情形。但由于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比较特殊,具体的转出还需要特殊考虑。

  比如:某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免税期间酒店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都是在2020年以前购入的,当时固定资产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形成留抵税额,对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全部转出?部分转出?转出金额如何计算?2021年3月增值税免税政策结束后,后期的增值税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及转入的处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

  一是进项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二是如果需要转出应当转出多少;

  三是什么时候转出。

  当然,疫情过后纳税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入的处理,下面分别对“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转入”进行分别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1:2020年以前购入的不动产

  1.已全部折旧完毕,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1)原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原购入的不动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2:2020年及以后购入的不动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不动产净值率不考虑残值的话为1。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二)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3:2020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已全部折旧或摊销完毕,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或摊销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1)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4:2020年及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不考虑残值的话等于原值。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情形6:可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简单说就是,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进项税额的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入”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7:“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动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本条款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8:“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后不存在转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