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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之调整销售模式

日期:2021-10-20

  华惠商场位于北京某繁华商业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男女中高档服装、鞋帽、箱包、护肤品、化妆品、珠宝首饰等。考虑到目前实体店零售受网络冲击较大,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商场决定在2021年国庆节期间开展一次力度较大的促销活动。商场管理层经过讨论,提出以下三种促销方案∶

  方案1∶所有商品打9折促销。

  方案2∶消费者每购买商品满2000 元,返还现金200元。

  方案3∶消费者每购买2000元商品,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赠品购入成本为120元。

  方案提出之后,在拍板决定选择哪个方案时,市场部、商品部、财务部等各持己见,彼此互不相让,最终未达成一致。公司请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协助进行税费测算。

  经过测算,商场毛利率为40%,即销售2000元商品的购入成本平均为1200元(两者均为含税价)。购入的商品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以2000元为测算单位,仅考虑增值税一个税种,那么商场该选择哪种方案呢?

  关于不同促销方式的增值税规定如下:

  方案1:“折扣销售”的增值税规定

  打折促销属于“商业折扣”。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商业折扣,如果商品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在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须全额计征增值税。

  方案2:“销售返现”的增值税规定

  销售返还的现金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促销费用,对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没有影响。企业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方案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1)方案1打折促销,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应纳增 值税 =[2000×0.9÷(1+13%)]×13%-[1200÷(1+13%)]×13%=69.03(元)

  ②若折扣额开在另一张发票上,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须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 2000÷(1+13%)] ×13%- [ 1200÷(1+13%)]×13%=92.04(元)

  (2)方案2中返还的200元现金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应纳增值税 =[20000÷(1+13%)] ×13%-[ 12000÷(1+13%)]×13%=92.04(元)

  (3)方案3中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0÷(1+13%)×13%-1200÷(1+13%)×13%]+[200÷(1+13%)×13%-120÷(1+13%)×13%]=101.24(元)

  仅就缴纳增值税而言,采用打折促销并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最低。企业在选择方案时,还应当考虑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从而做出最佳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