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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之组织结构拆分

日期:2021-10-20

  对企业而言,拆分业务以降低税负或享受税收优惠不失为可行之举。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有扣除限额规定的,超过限额的费用当年需要纳税调增,这时就可以从费用分拆入手去寻找节税空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下面以某生产企业的计算数据为例:

  某生产企业当年实现净销售收入2亿元。当年企业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的扣除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160-(160×60%)= 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标准:3500-20000×15%= 500(万元)

  超额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64 + 500)×25%= 141(万元)

  这家生产企业成本过高的原因是,如果收入基础增加,公司的收入就会“低”,那么成本的扣除额将会更多。问题是:公司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他们不能依靠市场销售来增加收入。这种情况下的节税技术是:通过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来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来增加扣除额,从而增加税前扣除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公司的销售部门分开,并成立独立的会计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会计销售公司的新会计形式,因此扣除额有所增加;由于最终的对外销售仍然是2亿元,没有附加值,因此增值税的税负不会增加。

  这样,当整个利益集团的总利润保持不变时,将分别根据两家公司的销售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80×60%),超标32万元(80-4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700万元(18000×15%)。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80×60%),超标32万元(80-4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3000万元(20000×15%)。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64万元(32 + 32),应纳税额为:64×25%= 16(万元),两家企业比一家企业节省了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