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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外套的“佣金”

日期:2021-10-20

  小C最近遇到了一个令人苦恼的问题:

  他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销售收入5000万,同时产生了400万的销售佣金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其余超过收入5%的部分的佣金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销售佣金拿不到发票,需要多缴纳所得税:4000000*25%=1000000元。小C想着如果能拿到发票且超过5%的部分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替公司节约多大一笔钱啊!

  于是乎,小C带着问题找到了小必,聪明的小必为小C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方法一:

  由市场部人员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将市场推广业务外包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给企业开具相应服务费发票,公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将原本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转化为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避免了佣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假设按10%核定企业利润率,则需要缴纳税费如下:

  增值税:4000000÷1.01×1%=39603.96元

  附加税费:39603.96×12%×50%=2376.24元

  个体经营所得税:4000000÷1.01×10%×30%-40500=78311.88元

  合计税费:120292.08元,节税87.97%。

  方法二:

  利用短期兼职、实习等方式招纳营销人员,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放相关营销费用。这样就利用将“销售佣金”转化成“市场推广费”。而市场推广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假设灵活用工平台收费10%,400万的市场推广费部分可以提供6%的专票。则只需要用4000000*10%=400000元即可合理合法的解决这个问题,节税60%。

  小必总结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将《通知》提到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转换成了合作人的形式,使得佣金披上了“市场推广费”的外衣,让企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上仅是讨论佣金的所得税问题,实务中不能只考虑一点,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例如其他税费影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提前做好整体算账才能真正实现税收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