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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05-07-28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近日,市地税局对我公司按照缴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问税务机关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1994]10号文《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适用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除此之外,其它税种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3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中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因此,在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决定之前,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决定税种的征收。如果你公司确属正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当地税务机关对你公司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