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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工效挂钩?税务如何处理?

日期:2005-04-05

    问:我单位是在西部于2003年投资新建的,工效挂钩是怎么回事,单位办理需要何手续?

    答: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两个低于”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贵单位需要办理何种手续,可参照北京市做法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参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83号: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1.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2.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3.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