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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是怎样核定的?

日期:2005-04-25

    问: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是怎样核定的?

    答:为了协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邻地区税负差别过大,财政部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上海市9元,北京市8元,天津市7元,重庆市4.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五省为6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均为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六省均为4.5元,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四省、自治区均为4元,山西、黑龙江、吉林3省均为3.5元,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自治区均为2.5元。西藏自治区没有开征此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属县(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权平均不得低于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在县(市)范围以内,各个乡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也可以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