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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征

日期:2005-04-11

  亦称“税收形式特征”。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的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对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进行集中性分配决定的。税收的形式特征表述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通常所讲的“税收三性”特征。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直接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法令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政治权力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税法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属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过程中维持其统一性和严肃性,体现着征税主体即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强制性;二是纳税主体必须依法纳税,无条件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违抗,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着纳税主体利益转移的被强制性。强制性是国家税款得以及时足额取得的根本保证,也是税收与利润、地租、利息等其他财政分配范畴的根本区别。

    所谓无偿性,它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支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分配范畴。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手段。

    所谓固定性,它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按照预定标准征收。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既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范畴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保证。税收固定性包括4个方面含义:课征对象的非惩罚性;课征范围的确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课征比例的限度性。这种固定性,是税收特有的一个特征。上述税收的3个形式特征是缺一不可的统一整体,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范畴的基本标志,也是鉴别一种财政收入是不是税收的基本尺度。税收的形式特征,不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