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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日期:2005-12-02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出口货物一样,按照税法规定,享受退(免)税优惠。由于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退(免)消费税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在退(免)税范围的限定、退(免)税办理程序、退(免)税审核及管理上都有许多一致的地方。这里,仅就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某些特殊规定作一介绍。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消费税由于是对少数需要调节的特定消费品进行征税,对不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就没有列入。所以,除极特殊情况,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但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1.具备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 )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出单证;必须报关离境;在财务上做出销售处理。

    2.不具备出口条件,也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消费品等。

    有些消费品虽具备出口条件,但不给予退税待遇。如援外出口货物、禁止出口货物等。

    对于出口的来料加工产品、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的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以及卷烟等,免征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

    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严格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一)退税的计算依据

    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关的数量。

    (二)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分别按上述计税依据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税额)

    (三)其他有关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