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筹划类 > 正文

代加工业务不用再缴“冤枉”税

日期:2008-08-15

田园公司是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小型油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范围是加工各类食用油。近日,该公司老总见人就说:“多亏税务师支招,我们的代加工业务再不用缴‘冤枉’税了。”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1月,外地一家油脂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芝麻油供不应求,但生产能力有限,而田园公司却有剩余的生产能力。于是,该公司提供原材料芝麻,委托田园公司代为加工。芝麻加工后生成了主产品芝麻油和副产品油饼,委托方嫌油饼装卸不便,加之运输费用较高,遂提出折价与田园公司冲抵加工费。当月该笔代加工业务完成后,田园公司得到了1000公斤油饼,于当月按每公斤12元销售完毕,取得了含税销售收入12000元,并于当月按油饼的适用税率13%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了增值税1380.53元([12000÷(1+13%)×13%])。
  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在税收检查时,对该笔业务的处理提出了异议。检查人员认为,田园公司应就油饼抵加工费业务缴纳两道税,原因是:1.田园公司加工费的实现应该是在受托加工完毕、委托方确认验收提货环节,而不是在委托加工企业留下的副产品油饼销售环节。2.油饼抵加工费业务实际是一种以劳务换货物行为,田园公司既要就劳务收入纳税,也要就劳务换回来的油饼销售纳税。3.从2001年起,油饼不再被列入“饲料”免税科目范围而属于应税货物后,增值税税率为13%;而加工费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仅按油饼销售13%的税率计算税款,明显违背税法规定。据此,检查人员作出了要求田园公司补缴税款1743.59元([12000÷(1+17%)×17%],因当期全部出售,以当月售价为参考),并处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2615.38元的决定。
事情发生后,田园公司的老总表示,具体到这笔业务补缴的税款金额不算太大,可以接受,但是增值税税负有些重,这笔代加工业务要缴纳税款3052.12元(1308.53+1743.59),而收入仅有12000元,税负达25.4%(3052.12÷12000)。开展代加工业务能挣多少钱?这样的业务以后还能不能接?这可是影响企业长久发展的大事,必须搞清楚,要不然往后就不再接这种赔本生意,不缴这种“冤枉”税了。
  经人介绍,田园公司的老总到南阳市兴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小张经过认真分析后告诉他,在这种油饼抵加工费缴纳两道税的情况下,如果注意完善相关手续,合理筹划税负,及时索取和开具相关专用发票,企业是完全可以合理降低税负的。
  税务师建议,田园公司在受托加工行为结束时,可以根据取得副产品的市价向委托加工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对方索取副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田园公司如果向委托方开具加工费发票的话,委托方应当向田园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业务属实的前提下,如果对开发票,委托公司相同金额可取得17%的进项,计算13%的销项,何乐而不为呢?虽然形式上是金额相同的专用发票对开行为,但也不违反任何税收规定,因为这是如实发生的代加工和销售货物两种完全不同的应税行为。仍以该案为例,田园公司若取得对方的油饼销售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1380.53元([12000÷(1+13%)×13%]),实际只需补税363.06元(1743.59-1380.53)。这样,既能做到不影响代加工业务,又使税负趋于合理,企业不用再缴“冤枉”税了。
  税务师的这一招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田园公司的代加工业务又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了。

??摘自《中国税务报》第2906期 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