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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余额应计入计税所得额

日期:2009-04-22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或非常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
  案例
  甲公司接受税务稽查局例行检查,检查员小刘在审阅会计报表时发现,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清理项目一栏,年初和年末均有940万元的贷方余额,于是便询问甲公司财务部张经理。张经理解释说,他们公司有一栋楼房在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年初,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政府补贴1600万元,因为新楼房还没开始建设,因此将余额暂时挂在账上。张经理说,由于固定资产清理事项还未完成,另外甲公司还需要重建一栋新楼房,这笔拆迁补偿款还没有使用完毕,所以暂时无法转销该账户。小刘听后觉得有一定道理,出于关心,又继续询问新楼房建造到了何种程度。张经理说,由于资金困难,建新楼房要等一等。小刘接着询问新楼房的设计及选址在哪里等问题,张经理却说还没有确定。这时,小刘心存疑惑了,旧楼房拆迁已两年多,如果再建,现在应该有个初步的思考或规划。另外,固定资产清理是因为什么事项,导致两年多还没有完毕呢?为了查明情况,小刘分别询问了甲公司的3位负责人,除分管财务的副总说准备再建新楼外,其他两位老总都肯定地说公司已就此事讨论过,明确不再建造新楼。这时,小刘开始怀疑甲公司很可能在故意回避拆迁补偿款余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果甲公司不再建造新楼,挂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结余款就应该计缴企业所得税。后来,小刘也从张经理那里确认了该公司不再建设新楼的事实。
  原来,甲公司对拆迁楼房根本没有再建计划,为了逃避拆迁补偿结余款需缴纳的所得税,他们请税务顾问进行了筹划。税务顾问让他们强调楼房需重建以及固定资产没有清理完毕,但此事只通知了财务部张经理和公司财务副总。甲公司满以为这样解释可以将检查人员应付过去,但没有想到事情终于被检查出来。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有大额贷方余额,因此发现问题的线索并不困难,难的是对问题的查证和认定,笔者从两方面分析如下:一是企业要正确分析和判断税务顾问的纳税筹划建议。本案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文件的理解和执行问题。根据规定,如果企业搬迁后不准备重置,则其使用拆迁补偿款后的结余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的税务顾问正是抓住重新建造可以不纳税的优惠政策给甲公司出谋划策。但由于甲公司确无需要重建新楼,因此,税务顾问的筹划方案实际上是让甲公司弄虚作假。所以,企业在聘请税务顾问的时候要注意,对以违反税法为前提的筹划一定要三思而行。另外,聘请税务顾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注明双方的责任,因对方的问题而受到的处罚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责任。
  二是要注意掌握寻找询问对象的技巧。本案例中,因小刘询问了甲公司的其他两名负责人,从而找到了问题的突破口。所以,检查人员在询问情况时,除了寻找企业内可能知情的财务人员或直接相关人员外,还必须寻找一些被检查企业意想不到的知情人,将从各方面询问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往往就会看出破绽。(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