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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税务处理

日期:2013-03-22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初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明
  一、政策规定
  1. 税法明确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规定,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企业由于扣除以前年度支出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 亏损企业的处理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操作要点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由此,企业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项目在更正财务报表后,可重新申报调整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如何理解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是执行上述政策的关键。对此,北京市国税局掌握的标准是:
  首先,是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支出;
  其次,企业已在以前年度作会计处理,但是由于税务和会计的差异,或者是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当年度未扣。
  只有符合上述标准,才能追补扣除。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比如有些企业为了上市,以前年度对某些支出未作会计处理,虚增了利润。企业上市后,想追补扣除这些未作会计处理的支出是不允许的。
  因此,纳税人对此政策的把握还应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降低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