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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积分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4-01-27

  电信公司业务促销规定,客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时可以获得并积累积分,消费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可以在电信营业厅、电信积分商城以及联盟商户使用积分直接兑换实物、电子虚拟类礼品、服务等。同时还将对累计积分达到一定额度的用户给予特等奖,如金额3000元的手机等单项抽奖奖励。请问,我公司上述积分回馈活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事宜,又应如何扣缴?

  答:电信积分是为答谢客户长期以来支持而推出的一种回馈方式,按照电信积分计算规则,客户的积分由消费积分、奖励积分、在网积分、信用积分组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一、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