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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盘盈和盘亏如何进行处理?
日期:2014-09-15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贸公司,近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盈一批存货,目前同类市场价格50000元,另外盘点中还发现丢失一批存货,不含税金额900000元,其对应的进项税金已经抵扣。经查,丢失的原因是由于管理员看守不当造成的存货被盗、且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董事会批准,由管理员赔偿10000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讲解规定,盘盈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存货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存货的盘盈
借: 库存商品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0000
贷:管理费用 50000
2、存货的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53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0
借:其他应收款--xx 10000
管理费用 104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53000
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即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有关存货盘亏和毁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