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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费的抵减有期限吗?

日期:2014-09-19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月缴纳了当年的技术维护费,并取得普通发票,由于没有取得经营收入至今没有缴纳增值税金。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普票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抵减有期限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技术维护费抵减政策,不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当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抵减,且文件没有明确关于抵减的期限问题,可以理解为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