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实务 > 正文

因政府性拆迁出租方补偿的装修费用如何会计处理?

日期:2014-09-26

 

  问:我单位租赁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还未投入使用,因政府拆迁,出租方把房租费和装修费进行了退回,且出租方为弥补对我单位的损失,退回的装修费大于我单位财务支出金额。

  请问我单位在收到房租费和装修费这两项金额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能否冲销当期费用?

  答:贵公司取得的出租方退回房租费、装修费等,属于出租方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合同向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贵公司取得该收入,属于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贵公司应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