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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移送产品如何进行处理?

日期:2014-10-10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同一总公司下两个分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个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甲公司由于所处地理有优势,销量较大,本月库存一度告急,随即从乙公司调拨一批存货,该批存货市场价值150000元(不含税价),适用税率17%。请问乙公司向甲公司移送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与甲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增值税中应视同销售,乙公司应按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移送时如果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没有发生最终的转移,所以企业所得税中不作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