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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打发票付款单位是手写的可以报销吗?

日期:2014-10-31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近期,业务人员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出纳发现部分机打发票开票项目齐全,部分机打发票未机打付款单位,请问对于这些未机打付款单位的发票是否可以手工填制?如果不可以,入账后会产生哪些问题?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取得填开项目齐全的发票入账,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两种机打发票(卷筒发票),一种是票面印制有“除付款单位外手写无效”标识,一种无此标识,那么,企业在取得印制有“除付款单位外手写无效”标识则可以手写付款单位,其他机打发票必须在取得时开票项目机打齐全,否则根据文件规定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