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实务 > 正文

房地产公司给业主的赔偿款如何进行处理?

日期:2014-10-31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前期开发的一个项目由于设计失误,出现延期交房问题。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支付给业主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请问该赔偿金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营业外支出”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延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赔偿款,不属于开发成本的核算范围,应当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但该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属于经济赔偿而非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