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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

日期:2014-11-07

  问:我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该车系甲公司2009年购买,已提足折旧,请问,我公司对购买的该二手车是否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确认,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二手车具备固定资产的特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贵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其使用年限。另外,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