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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日期:2014-11-07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销商,逢年过节经常会赠送客户一些小礼品,礼品有的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有的是从市场上单独购买。请问,赠送这些礼品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贵公司是在销售时赠送产品,属于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若贵公司是无偿将产品赠送给客户,则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