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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股权只要平价转让就不用交所得税?

日期:2014-11-21

  问:2011年张某与李某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张某出资100万占公司20%的股份。近期,张某将其持有的股份以100万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王某,张某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份额达到800万。请问,张某这种平价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转让个人股权时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张某以100万的价格平价转让股权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应提供正当理由予以佐证。若张某无法提供证据,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核定时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张某在核定转让收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万〔(800×2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