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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日期:2014-12-05

  问:甲、乙两企业共同投资100万元组成丙企业,甲、乙企业各占50%股份。现甲、乙两企业商定将丙企业20%股份以28万元价格转让给丁企业。丙企业现处于筹建阶段,未正式投产。将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8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丙企业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8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冲减当期的“开办费”?如何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丙企业的甲、乙企业股东转让其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甲、乙企业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8万元,不在丙公司账上反映。

  丙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乙企业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