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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土地是否就按土地出让金计算缴纳契税?

日期:2014-12-12

  问:我单位取得的一块商业土地,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请问,缴纳的土地勘测费是否也要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土地勘测费也应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其它经济利益,应当包括在成交价格内作为计征契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