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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到异地进行厂房改造如何开具发票

日期:2015-02-02

    我公司在外省租赁厂房作为办事处仓库,需要进行厂房路面硬化和改造,我公司与本公司所在地一建筑公司签订改造合同,对方负责到省外租赁地点施工。
  
  请问现在项目基本结束,承包方(本地建筑公司)如何为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如何入账,厂房租赁单位不承担该改造费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长期待摊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应该向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该建筑公司到省外租赁地提供建筑业劳务,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会计上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