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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未列支的成本清算分配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06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因超规划面积的挖山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未税前列支,现该项目结束该户予进行注销清算。

  请问,这部分不予列支的成本是否应并入未分配利润作为剩余资产在股东中进行分配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8〕407号)规定,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注销清算,对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涉及从剩余资产金额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