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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软件企业如何确定优惠年限?

日期:2015-03-06

  问:我公司是成立于2013年的软件企业,预计2014年首次盈利,打算2015年1月申请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如果能够在当年通过认定,且2015年、2016年均获利,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在2015年5月底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4年-2015年度免税,2016年-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该公司在2015年5月底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5年度免税,2016年-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