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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5-03-13

  问:我公司是一家金店,主要从事黄金、白金及钻石饰品的销售。春节期间特推出以旧换新活动。2015年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3300元,另外,以旧换新活动含税销售额121100元,实际收取74100元,回收旧首饰折价47000元,款项均已收到。请问,我公司以旧换新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353300+74100)÷(1+17%)×17%﹦62100.85

  借:库存商品--旧货 47000

  银行存款 42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229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1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