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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13

  问:我公司每年都会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支出财政补贴资金的同时会发生一定的费用。公司支付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支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