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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申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

日期:2015-03-27

  问:我企业由于工作失误,未及时申报上月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补申报时是否会被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属于基金(费),不属于税收的范围,因此,补申报时不需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