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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赠送的代金券是否缴纳营业税?

日期:2015-04-10

  问:某酒店为吸引“回头客”,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无偿赠送面额为10元~100元金额不等的代金消费券,同时规定,只要顾客持代金券再来消费,可以按代金券上标明的金额,抵消部分消费支出。一位热心的群众出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向地税部门举报,该酒店未将这类代金消费券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是逃税行为。是这样吗?

  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酒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酒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向顾客无偿赠送代金券必须按面额缴纳营业税的说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