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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门票收入营业税申报时可否扣除政府调节基金?

日期:2015-06-12

  问:旅游景点销售门票,票面金额共70元,其中代收政府调节基金5元(未另外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该笔门票收入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代收的政府调节基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景点销售门票,代收政府调节基金,未另外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该笔门票收入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可以扣除代收的政府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