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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费用能否资本化计入项目成本?

日期:2015-06-29

  问:我公司属于当地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主要是地产开发和新建科技园,为了完工后科技园顺利运转,特提前做科技园招商工作。请问,我公司现准备在外地成立招商办事处,办事处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办事处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出差费用、办事处的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能否计入我公司开发成本?如果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应该计入什么科目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招商费用不是开发地产和新建科技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属于可资本化支出范畴,应作为“销售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