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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一次性转入当年损益还是分期摊销?

日期:2015-06-29

  问:有一户风力发电企业(香港投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90号)规定,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8000万元,并收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回。

  请问增值税退税是一次性转入当年损益,还是分期摊销?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90号)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第五条规定,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法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中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第五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法规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第六条规定,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购买的按法规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因此,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应当冲减原固定资产价值,相应调整已提折旧和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不应记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