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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可否退还已纳车船税?

日期:2015-07-07

  问:本人拥有的一辆SUV商务车,在2014年1月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次性缴纳2014年全年车船税1200元。2014年11月,该商务车报废,并已在保险公司办理完毕保险退费。车辆发生报废的,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上述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车辆发生报废的,可以凭车辆报废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2014年1月缴纳全年的车船税1200元,11月车辆报废,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船税额为1200÷12×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