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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否都可加速折旧?

日期:2015-07-13

  问:我公司是一家兼营生物制药和药材批发零售的综合性企业,请问2014年以后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否都可以进行加速折旧?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如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生物药品制造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时,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