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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能否重新贴花?

日期:2015-08-11

  问: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已经缴纳了印花税。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经三方协商同意:将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B公司,合同其他条款(包括租金)不变。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七、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以三方同意变更为由你公司与B公司签订,变更后的协议属于与B公司重新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你公司变更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重新贴花。你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按规定贴花,不能免除与B公司合同贴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