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各税种纳税实务 > 正文

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日期:2015-09-17

  问: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哪一方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